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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产检假应计入劳动时间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7-08-31 16:08

王女士在某公司任文员职务,2016年7月时发现自己怀孕。再后来的怀孕期间王女士每月都会请一两天的假期到医院进行例行产检。可是后来一次发工资的时候,王女士发现自怀孕以来没有的工资都会比之前少一百多块钱,然后万女士查询工资发放明细后发现,公司将其每月产检当天计为病假,工资亦按照病假工资发放。于是,王女士便向商机反映了此事,却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是如此规定的。王女士非常的气愤,于是便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的差额。
最终结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某公司将王女士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按照病假支付工资,于法无据,所以因此某公司应当向王女士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太湖律所提示: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本案中,王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某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王女士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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