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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却成被告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7-08-31 16:12

在2016年6月20日早上,邱某骑着他的摩托三轮到菜场去卖桃子。高某也骑着她的电动自行车到同意菜场去卖菜。邱某与高某的摊位相邻,当高某的才买完准备回家的时候吗,却发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坏了。于是高某便问邱某是哪里人,是否和她家同路,当高某得知邱某和自己有一段是同路的时候,便请求邱某顺带自己一下。邱某听了也没有拒绝说:但是要等我桃子买完。高某听了很高兴并同意等邱某。
后来,邱某决定收摊回家,高某帮其收拾还剩一点的桃子,之后请他人帮忙将电动自行车抬上了邱某的摩托三轮车的车箱里,并用绳子简单的固定了一下,高某也爬进车箱,并扶住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就这样,邱某开着摩托三轮车往家里赶,一路上,邱某还不断的吩咐在车箱里的高某要坐好,注意安全。
开了几半小时之后,就到了回邱某家的路口,按说,这段路是顺风车,高某该下车了,可是现在高某却又恳求邱某把她送到家,否则她要推着电动自行车走四五里路。邱某见高某也挺可怜的,便就答应送她回家。

然而,当车继续行驶了不到十分钟的时候,摩托三轮车的一个轮胎突然爆了,发生了侧翻。邱某的头部、胸腹部均受伤,高某则被车压住了身子。两人在自救后打电话报警,120也及时赶到。经过医院诊断,高某的伤情比较严重,左股骨干骨折、头皮血肿,住院半月多,伤后误工150天,护理期82天。邱某也住院治疗,花去1万余元医疗费。交管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高某不负任何事故责任。 今年4月,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邱某赔偿其各项损失6.4万余元。邱某收到诉状副本时更是气愤无比,认为自己好心送她回家,反而被她告上法庭,真是欺人太甚。“我是应原告的请求,考虑到她的电动自行车不能骑,出于好心才搭她,并且没有收取任何的费用,是在做好事!再说,车子爆胎侧翻也是意料之外的事,我自己受伤还花去了1万多元医药费,这个费用叫谁承担?”邱某表示,他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庭审期间,进行了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邱某赔偿吴女士损失费1.6万元,其余损失由高某自己承担。
太湖律所认为原告搭被告的三轮摩托车后发生侧翻的整个过程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从菜场到达被告回家的岔路口,这个过程应该说是搭顺风车。当高某提出请邱某将其送回家,邱某答应后接着往高某家里方向开,这时候属于第二个法律关系。在第二个法律关系中,车辆发生了爆胎侧翻,这一过程应该说是无偿服务,洪老汉的“好意”程度十分明显,在无偿服务中发生意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相应较小,因此,高某的受伤损失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载货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实际情况,法院考虑,高某的损失由邱某承担35%、高某自己承担65%为宜。
法官对案件的辨法析理让原本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平静了下来,接着损失赔偿问题迎刃而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如上协议。
太湖律所提醒大家:做好事送温暖,传递社会正能量,值得肯定和发扬。不过,做好事,依法是前提,安全是第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换言之,载货三轮摩托车系货运机动车,显然不能载人,如果载人就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出了事故摩托车驾驶员就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要吸取洪老汉的教训,违法违规或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用机动车(含非机动车)载人做好事,弄不好就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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