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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应该知道哪些法律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20-06-11 09:13

1.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妻子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婚姻法》第19条)
 
2.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他们根据婚姻合同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他们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单独拥有或部分共同拥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19条)
 
3.夫妻共有财产:在没有前述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及补贴;
(2)“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一方或者双方的所得;
(3)“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得;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存续期间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关于继承,它指的是财产权的获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除本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外,继承的财产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条件是继承发生在夫妻双方存在期间,即使婚姻在婚姻终止前并不实际拥有;
(5)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果实和自然增值除外。
(6)双方实际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或假设的养老保险和破产清算赔偿。
(8)发给士兵的复员费和自愿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一部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分担。
(9)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
(10)男女双方实际或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11)男女双方实际或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基金和破产清算赔偿金;
(12)该房屋婚前由一方出租,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并以一方名义登记,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13)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购买住房作为一种贡献,该贡献应被视为给丈夫和妻子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礼物是给一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个人财产: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是:
(1)一方婚前财产;
(2)残疾人医疗费用和生活津贴等。一方因身体伤害;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6)军人伤亡保险赔偿、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
(7)如果父母在结婚前为双方购买了一套住房,这种捐赠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种捐赠是由双方做出的。
(8)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物质形式的变化而获得的个人财产应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9)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再婚前或再婚前的个人财产;
(10)如果一方在婚前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所有权证以另一方的名义登记,则该房屋应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如果双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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